华体会官方始建于1975年,原名武汉工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黄石分院,后更名为黄石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由黄石高等专科学校与黄石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立黄石理工学院,2011年由黄石理工学院更名为华体会官方。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以学生为本;教授治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守“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尊重自由、培育个性、发展能力、服务社会”的价值追求,弘扬“艰苦创业、自强不息、敢为人先、开放创新”的理工精神,秉承“明德、格物、经世、致用”的校训,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条 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四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华体会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中文全称为:华体会官方,中文简称为:湖北理工,英文译名为:Hu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译名简称为:HBPU,学校域名为:www.accessroyale.com。

第八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

第九条 学校立足鄂东南,面向湖北,辐射全国,重点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生与校友

第十一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他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学员的权利义务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十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依法依规成立学生社团,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工作或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二十条 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党政管理岗位人员,教学辅助岗位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及职业发展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恪守师德规范,规范职业行为,争做“四有”好老师。

严谨治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专业能力建设,追求高水平研究。

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己任,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办学定位,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持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凸显应用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拓展办学空间,争取办学资源,增强办学能力,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围绕“绿色”、 “智能”建设学科群、专业群,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政产学研用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大力实施文化引领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为主,以其他层次和继续教育为辅,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依法获得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理结合,工学、理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重点突出优势特色学科群和专业群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 管理机制与运行体制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抵御宗教渗透防范校园传教。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党的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条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委会由常委会负责召集,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常委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全委会。根据议题需要,党委常务委员会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常委)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校务委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校长办公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列席人员。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华体会官方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开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

(四)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五)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六)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七)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校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八)按照规定受理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

(九)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十)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在华体会官方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华体会官方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省监委负责,行使省监委授予的监察权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编制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设置管理层级,优化治理结构,推进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与高效化。校属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直属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平台,科研项目、基金以及科研奖项、奖励,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五)就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六)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双带头人”。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在教育教学事务中进行调研、咨询、指导和审议的专门组织。教学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相关问题,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指导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和学生管理等基本教学建设;

(四)评审教学成果奖等各类教学奖励;

(五)审议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等;

(六)收集、研究教与学双方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向校长提出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校长委托,对涉及教学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七)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八)其他需要由教学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和授予学位。

(二)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学位授予点。

(三)作出撤销因违反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六)修改学校有关学位工作条例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其它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三条 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等)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华体会官方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院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逐步扩大教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教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教学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教学院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教学院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设置本教学院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本教学院部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教学院部办学资源。

(五)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教学院部稳定。

(六)负责本教学院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负责本教学院部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 教学院部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教学院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六十一条 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院部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教学院部党总支部书记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教学院部重要事项。支持本教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教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教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教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学院部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完成工作。

第六十教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教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院部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本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教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教学院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本教学院部教学与专业建设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本教学院部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教学院部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教学院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分管校领导和本教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协助教学院部院长(主任)工作。

第六十教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教学和学位评定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教学院部设立分工会。分工会是教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学院部分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学院部党总支和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参与教学院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校属研究机构和教学院部下设科研教学平台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主要承担相应的科研、教学任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

第六十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六十九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七十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七十学校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后勤运行管理机制,加大后勤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节约型校园。逐步构建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及师生多元化需求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七十学校校徽为圆形。环形上方中文校名为“华体会官方”,下方为英文校名;校徽中间由“理工”拼音的首写字母“LG”上下排列组成左半部,经过镜像对称生成右半部,两部整合而成“鼎”的造型,其整体造型又可看作字母“H”,取自“湖北”的“湖”与“黄石”的“黄”两字拼音的首写字母。

第七十学校校旗由纯红旗面、纯黄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中上方为正黄色标准校徽,中下方为正黄色中英文校名。校旗形状为矩形,长、宽比例为3:2,校内使用时旗面标准尺寸为240cm×160cm,校外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比例缩放,但必须大于同时使用的教学院部旗、社团组织旗。

第七十学校校歌为《华体会官方校歌》。

第七十学校校庆日为12月12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常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九条 校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和实施。